1、2006年,受李××委托,担任其委托代理人,参与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对“焦××、王××入室抢劫杀人案”的审理,该律师在庭上发表的应对二被告人从严惩处,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,一审法院判处二人死刑,并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。
2、2004年7月,委朱××委托,担任张××等五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中,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,此案经一审三门峡市中法院审理,判决被告人张××(未成年人)等五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,并赔偿经济损失96000元。